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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涉及刑事犯罪研究系列(十五):实战文档:出售涉及信用犯罪的USDT

作者:杨天义,专门从事新型经济犯罪、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的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前言】

2020年10月末,本律师接受委托人W家属的委托,在W涉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出售USDT案中担任辩护人。经过多次与W会面,出具了多份专业法律文件,并通过与检察院的有效沟通,经过20多天的不懈努力,律师终于为W赢得了不批准逮捕的结果。关押 29 天后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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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现建议检察机关公布W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文件,为促进虚拟货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法治的进步作出有益的贡献。

【法律文件】

关于W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罪名

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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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尊敬的XXX人民检察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W的委托涉虚拟货币犯罪,指定杨天义律师为W涉嫌帮助信息网络W的刑事案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辩护人通过会见W了解案件情况,查阅相关材料后,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认为W不构成犯罪。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建议贵院认真审查本案事实和证据,不批准逮捕W先生。

原因如下:

一、W是通过线下交易从事兼职数字货币场外交易的人,其向交易对手出售USDT的行为不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在我国,其与交易对方以USDT为标的物的交易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二、W在USDT场外交易过程中被别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被动收取了一些来源不明的钱用于向他购买USDT,W本人并没有参与犯罪活动。

三、W并不知道向他转账USDT的部分买家从事犯罪活动,也没有从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W不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四、W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构成社会危害。在犯罪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建议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W,以查明真相,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便于W照顾好自己的家人,从而达到刑事司法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效力的统一。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W被不法分子利用,在出售数字货币USDT的过程中被动收受了一些来源不明的资金。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建议贵院审慎审查本案事实和证据,不批准逮捕W先生,以查明案件真相,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本案基本情况

1.W从2017年左右开始接触数字货币,长期从事数字货币投资。

2.2020年7月上旬,由于W有运营数字货币交易的经验,被介绍做兼职数字货币场外交易。

3.W的场外交易模式是传统的线下交易模式,即数字货币买卖双方建立微信群、QQ群或其他社交软件群聊,买家仔发布购买信息在群中,卖家在收到订单后将数字货币线下出售给买家,从而建立场外数字货币交易场所,并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交易活动。

4.W在2020年7月从事场外交易后加入了某社交软件的群聊,群里有数字货币的买卖双方,主要交易数字货币是USDT(也称为“系绳”)。这个OTC场所的操作规则是:卖家在群里公布自己的银行卡账户信息,买家想购买USDT时,先随机往卖家发放的银行卡账户中转入一定的金额,然后发送他们到组。通知卖家,卖家收到货款后,会将卖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USDT通过数字货币钱包转给买家。如果卖家持有的USDT数量不足,卖家需要用卖家转账的钱在火币、OKEx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购买USDT,然后再转给买家赚取小额收益中间价差(这种模式俗称“搬砖”)。

5.W在OTC数字货币兑换场所的工作与前述模式一致。起初,他在群里卖掉了自己持有的USDT,等自己持有的USDT被卖光后,开始从事为USDT“搬砖”的工作,也就是买家将钱存入自己的银行卡,然后他们用这笔钱在火币、OKEx等平台购买USDT,然后转给买家,赚取一点差价。

6.W自2020年7月开始在该交易场所从事USDT场外交易,2020年7月下旬主动退出,此后未从事过此类交易活动.

二、W是通过线下交易从事兼职数字货币场外交易的人。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不禁止向交易对手出售 USDT。与交易对手以USDT为标的物的交易是合法有效的合约。

(一)W的USDT在火币、OKEx等平台购买并在OTC场馆出售给买家,均属于个人合法取得并持有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合法拥有、使用、受益的权利,并处置这部分财产。

W 在集团内从事 USDT 的销售。付款后,他持有的USDT或临时从其他平台购买的USDT转给买家,赚取中间利差。

辩护人认为W的这种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法合同行为。随着《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范的颁布,我国法律承认数字货币在法律上的法律地位。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为加快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也指出:“加强数字货币等新权益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产权保护中的价值引领作用。”

因此,数字货币在我国现行立法中的法律定位是“网络鉴于此,公民个人有权拥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其合法持有的“虚拟财产”。

综上所述,个人在火币、OKEx等平台购买的USDT是其合法持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本人有权处置这部分财产。

(二)W出售USDT的行为不受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是他与买家之间真实、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在中国进行ICO等代币融资活动,但并未禁止数字化公民之间的货币交易。相反,目前的司法判例承认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也保护了公民之间数字货币交易的契约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不影响双方基于虚拟货币持有和流通的有效性认定。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进行交易,是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不受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其相应的民事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中,W作为USDT场外交易的卖家,将USDT出售给需要购买的用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真实意愿,两者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真实,交易标的物真实合法,交易应受法律保护,具有合法性。

三、W在USDT场外交易过程中被别人不知情的使用,被动向他收取购买USDT的部分款项。 ,W本人没有参与犯罪活动。

从事USDT场外交易并以社交平台为中介的数字货币场外交易场所的操作规则是:买卖双方加入非实名社交群聊天,卖家在群里发布自己的银行卡账户信息。买家需要购买USDT时,先随机向卖家发放的银行卡账户中转入一定金额,并通知群内卖家。卖家收到钱后,会使用数字货币。钱包将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USDT转给买家。如果卖家USDT不足,需要用卖家转账的钱在火币、OKEx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购买USDT,然后转给买家赚取中间价差。这种交易方式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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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场外交易规则的说明

如上图所示,这个数字货币OTC场所具有匿名性和随机性的特点。所谓匿名,是指交易场所以社交平台为媒介,进入社交群聊的买卖双方来自网络,互不相识,不知道对方真实身份所谓随机性是指交易的匹配是买卖双方。随机选择的结果。在这种交易模式下,交易场所(即群聊)中的N个卖家首先将交易的银行卡信息发布到群聊中,N个买家从N个卖家中随机选择一张银行卡作为银行卡。其交易对象是完成资金的支付和数字货币的交付。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买卖双方的交易完全是随机选择的结果。

根据W先生的供述,经被公安机关拘留审讯后,获悉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原因是多笔涉嫌诈骗的交易被转入银行卡。付款。转让方转给他的28万元用于向他购买USDT,收到的28万元已用于在火币平台购买USDT,并已转给转出资金的买家。

从上述交易方式的匿名性和随机性来看,W先生无法确认其收到的资金来源和性质。原因如下:

首先,鉴于社交平台的非实名性质,买卖双方均来自互联网,双方不可能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他们的职业是什么从事,以及是否从事欺诈等犯罪活动;

其次,鉴于交易方式的随机性,卖家下单是买家随机选择,交易前买卖双方无意联系。这种交易不是双方的相互理解。基于指定的交易。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涉嫌诈骗案中W在从事OTC交易过程中收到的钱款是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利用了OTC交易的非实名性和随机性。 ,随机选择在某处从 W 购买 USDT。 W先生本人完全不知道从他那里购买USDT的买家的身份信息,更不用说核实他的资金来源了。从这一点来看,W被犯罪分子用作从事欺诈犯罪的工具,而他本人并不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

四、W并不知道向他转账USDT的部分买家从事犯罪活动,也没有从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W不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关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的。 、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协助涉虚拟货币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还应或仅被罚款。”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上要求行为人“提供互联网接入” 、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协助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辩护人认为,本案中,W的行为不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客观要件。原因如下:

首先,如前所述,在以互联网社交平台为媒介的交易场所,USDT的买卖双方均来自互联网,而非熟人圈。因此,买卖双方无法知道对方的身份信息、职业信息等,更不能知道对方是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主观上,W作为USDT的卖家,不可能与从事诈骗等犯罪活动的人形成共谋。这意味着W先生不可能在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帮助,不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主观方面。

其次,W先生在场外交易场所从事USDT场外交易业务,是针对需要购买USDT的数字货币投资者,并非提供相关服务的场所。罪犯。 W的行为仅限于出售USDT,不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W的行为不属于帮助“支付结算”的行为。所谓“支付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使用现金、汇票(包括支票、本票、汇票)、银行卡以及外汇、代收承兑、委托托收等方式进行社会经济上的货币支付。活动。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到另一方的转移。 W向买方出售USDT的行为是以USDT为交易对象的民事合同行为。因此,W的行为不符合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客观方面。

综上所述,W先生的行为不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的犯罪要件。 W先生既不知道向他转账USDT的部分买家从事犯罪活动,也不从事提供互联网接入。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 W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五、W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构成社会危害罪。在犯罪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建议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W,以查明真相,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便于W照顾好自己的家人,从而达到刑事司法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效力的统一。

辩护人认为,现有的事实和证据不能证明W先生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其他犯罪。 W部门被不法分子利用,被动收受涉案资金,从不法分子手中转入银行卡,用于购买USDT。

从W先生的家庭情况来看,他的家庭收入较低,还有老人、妻子等家庭成员需要照顾。 W的妻子收入低,不足以养家糊口。 W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如果W被长期拘留,他的家庭生活可能会有麻烦。

有鉴于此,辩护人认为,在现有事实和证据不能证明其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不批准逮捕W,一方面有利于办案机关查明另一方面,查明案件事实。 W的复工复产可以更好地养家糊口,不给家庭添麻烦,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法律效力和社会效力的统一。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W被不法分子利用,在出售数字货币USDT的过程中被动收受了一些来源不明的资金。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建议贵院审慎审查本案事实和证据,不批准逮捕W先生,以查明案件真相,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真诚的

XXX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杨天一律师

2020 年 XX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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