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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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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3号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30日第27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会长:周小川

2006 年 12 月 25 日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 1 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流程,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结售汇付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个人外汇业务按交易主体分为境内和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交易性质分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以上类别管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三条 经常项目下个人外汇业务按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下个人外汇业务按可兑换程序管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中国境内和跨境外汇业务实施监督管理。个人。

第五条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支、结售汇、开立外汇账户,并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外汇兑换机构(含兑换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结汇业务,如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资料保存至少5年。年以供将来参考。

第七条银行和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额度监管,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证、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个人的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管理个人年度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总额。总金额在年度金额以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往来账户交易金额相关证明到银行办理。法规。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体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资金收支管理。与该机构的外汇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个人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相关文件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口项目外汇资金,出口、旅游购物、小额边贸。支付、划转、结汇。

第十二条个人境内个人外汇汇往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当天单笔或累计汇款低于规定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办理;如果金额超过金额,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交易金额证明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境外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购买汇出。

第十四条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款,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按原路线汇出。

第十五条境外个人将未使用的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现钞时,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小额兑换;如果金额超过规定金额,原换水只能在银行办理。

第三章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批准,可以购汇或者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完成。

第十七条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股权、固定收益等国家批准的金融投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代理机构缴纳外汇寿险保费,可以购汇或自付。

第十九条境内个人在境外取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批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境内个人捐赠、转让财产的购付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境内个人提供贷款、借入外债、对外提供担保、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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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遵循自用原则,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遵守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销售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批准,可以购买汇出境外。

第二十三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股权和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个人如何兑换外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外国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外汇存款,纳入存款性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境外个人向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境外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型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分结汇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和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银行根据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型。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的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管理。

第二十九条个人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结汇账户。

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交易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外国个人在中国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批准,可以为外国投资者开立外汇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批准后可结汇。直接投资项目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将外国投资者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

第三十二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收支范围包括非经营性外汇收支,以及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科目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管理。

第三十三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进出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取现金或者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取现金,单笔交易或者当日累计金额低于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金额的相关规定个人如何兑换外币,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单笔交易或当日累计提现超过上述金额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现使用证明等材料提前向当地外汇局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交易或当日累计金额小于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金额,按有关规定规定,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存款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币现钞入境申报表或原存款金融机构的外币现钞提款单到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银行应当按照有关反洗钱规定记录、分析和报告大额、可疑的外汇交易。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武警身份证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有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同胞和台湾。

(三)经常项目非经营性外汇是指贸易外汇以外的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量、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完)

附件:废止条例清单

废除规定清单

1.《关于居民和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管函字123号)

2.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

3.《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33号)

4.《关于修订《关于境内居民个人使用外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汇发[1999]305号)

5.《关于学生自费出国留学预付人民币存款购付汇的通知》(汇发[2000]82号)

6.《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及外汇存款账户更名问题的批复》(汇发[2000]29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自费出国留学购付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1]18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境内居民赴周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售汇试点的通知》(汇发[2002]12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项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来华留学生外汇兑换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6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停止办理居民和非居民个人大额(等值1万美元及以上)现金存取款及境内业务的备案登记》居民个人外币划转表通知>(汇综函[2003]14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境)出国留学指导额度的通知(汇发[2004]111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经常项目私人购汇额度及简化相关程序的通知》(汇发[2005]60号)(完) )